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暨其上訴理
由(應檢附繕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上開規定。又依同
法第436條之25第1款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由上訴狀所載之上訴理由,
亦無從察知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是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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