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世欣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廖秀英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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