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林源宏 被告 施民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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