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珮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宣淇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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