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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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雅涵 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對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45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1,58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1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58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