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 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又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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