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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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9號原告 朱淑慧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庭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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