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29號
原 告 陳建財
一、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子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尚
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