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處罰人 陳柏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板
秩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鈞院板橋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
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
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被處罰鍰二千元,
爰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二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