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003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
未提出被告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難以確定
「尚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
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