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康秀蘭 被告 范乾濬
范振湧 呂秀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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