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曾登順 被告 黃月美
邱真鈺 陳文政 陳文章
陳文結
林秀季 邱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153元,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