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張廷宏林美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產分割而獲分配被繼承人林美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惟該7紙股票前因不慎遺失,業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6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5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清明節,故順延至同年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6674-5115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6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7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2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00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00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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