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即被害人AC000-A110174(A女)女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卓天來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650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同意,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有其等陳報狀可參,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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