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告戊○
甲○○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
丁○○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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