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日期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4號各判處拘役5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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