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