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6168、631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一九一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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