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1月
1日2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6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淨重0.05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05公克),是否確屬第二級毒品,遍查全卷,並無任何相關鑑驗資料可資佐憑,是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確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顯非有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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