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詐欺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