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涉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
22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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