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犯詐欺罪,所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詐欺等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