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乙○○○
3樓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