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200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柯尚達 即 柯勝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8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詎被
告自92年12月24日即未依約繳款,迄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
同)466,315元、利息未為清償,嗣台新銀行於92年9月10日
將上開對被告之全部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66,315元及自92
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借
據暨約定書、債權讓與公告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