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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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三六號、第四七五○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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