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
彭佩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佳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492號、第26641號、第27038號、第33412號、第33831號、第33844號、第36979號),嗣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