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龍上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邦龍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