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請人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達 代理人 廖婉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秀梅永豐商業銀行南門分│104年2月5日│8,000元│AH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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