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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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勤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02號、105年度執字第15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勤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勤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就上開各罪(包括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04年11月24日至│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66號│字第7406、9976號│字第7406、997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實││第1182號│第521號│第521號││審├──┼────────┼────────┼────────┤││判決│105年3月2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決││第1182號│第521號│第521號││├──┼────────┼────────┼────────┤││判決│105年3月28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904號│字第10724號(編│字第10724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5日│104年10月15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85號│字第1404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交訴字│││實││第753號│第270號│││審├──┼────────┼────────┼────────┤││判決│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交訴字│││決││第753號│第270號│││├──┼────────┼────────┼────────┤││判決│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080號│字第15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