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陳麗玲 被告亞洲風尚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劉賢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3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劉賢佐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4年7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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