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十時二十
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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