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聲請人興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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