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芝瑜
附表: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88,914元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1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0.1%計算,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依郵儲二年機動0.845%加碼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