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告 申善汝維善 美容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芝瑜

附表: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88,914元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1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0.1%計算,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依郵儲二年機動0.845%加碼0.15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