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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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林麗芬

尚宗平

被告 張鈺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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