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20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9820號

原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陳忠誠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9820號清償欠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3時3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即原證三)所示之物品。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與原告簽立派遣車隊定型化契約

,但被告違約,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契約終止之110年10

月底,尚欠服務費新台幣63,000元,且未歸還附表所示之物

品等,已經原告提出定型化契約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本件就金錢給付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

所示,至返還物品部分,性質不宜宣告假執行,故不依職權

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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