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陳薏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