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孫怡婕 債務人 羅新貴 債務人 陳遠志 債務人 劉哲宇 即 劉清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唐勻 即劉清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梅珠
一、債務人羅新貴、陳遠志、徐梅珠與劉哲宇即劉清華之繼承人、劉唐勻即劉清華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其中債務人劉哲宇、劉唐勻應於繼承劉清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其他債務人連帶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87,939元│105年5月25日│1.25│自民國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21,474元│105年5月25日│1.25│自民國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