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柏青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僅記載新台幣(下同)每月20,000元;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僅記載15,950元(詳如所附債務人聲請狀影本),顯有錯誤,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支出狀況,應予以補正。
(三)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錡暘企業有限公司?並陳報到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又既然任職錡暘企業有限公司,何以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投保單位為臺南市紙類加工職業工會?
(四)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債務人前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惟債務人就「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於毀諾時收入究竟多少?協商還款實際數額究竟為何?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務必釋明債務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五)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六)請陳報錡暘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