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被告 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曾當貴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上字第一○八九號確認社區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岱嵐iLand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收受開會通知,惟依會議通知上之落款記載可知,本次會議係由被告召集,然而,依社區規約第
6條之規定,被告僅為有權「請求」召開之機構,從而,本次106年6月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故該次會議全部決議均應屬無效;縱認為該次會議如被告所抗辯,係由第一屆主任委員即訴外人 蔡明怡 召集,然訴外人蔡明怡早於105年9月20日經社區住戶連署罷免其管理委員身分,則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該次會議之決議依然無效。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及確認利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該次決議無效等語。
三、惟查,訴外人岱倫建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蔡明怡與被告間主任委員委任關係自105年9月21日起不存在,以及確認訴外人蔡明怡與岱嵐iLand社區全體住戶間之管理委員委任關係,自105年9月21日起不存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在案,然訴外人岱倫建設有限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1089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及案號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為憑,則訴外人蔡明怡是否於105年9月20日即遭依社區規約罷免,並自翌(21)日起即喪失被告之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身分,即影響本次106年6月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為無召集權人召開,構成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復衡酌若本訴訟及另案訴訟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恐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茲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上開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