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16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瑜玲┌─────────────────────────────────────────────────────────┐│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916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即到期日)││├─┼───────────┼───────────┼───────────┼───────────┼───────┤│1│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CH579665│├─┼───────────┼───────────┼───────────┼───────────┼───────┤│2│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CH579666│├─┼───────────┼───────────┼───────────┼───────────┼───────┤│3│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CH579667│├─┼───────────┼───────────┼───────────┼───────────┼───────┤│4│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CH579668│├─┼───────────┼───────────┼───────────┼───────────┼───────┤│5│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CH579669│├─┼───────────┼───────────┼───────────┼───────────┼───────┤│6│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CH579670│├─┼───────────┼───────────┼───────────┼───────────┼───────┤│7│96年1月26日│10,000元│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CH57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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