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有關【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部分,應更正為【併科罰金銀元參拾萬元(即新台幣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有關【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部分,與原判決不合,顯係誤繕,應更正為【併科罰金銀元參拾萬元(即新台幣玖拾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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