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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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應將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聲請人僅註明「親友資助新臺幣18萬元」,請註明資助人姓名、地址)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⒋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聲請人僅註明「機
車2部」,請註明出廠年份、廠牌、殘值之計算方式、保管地點等詳情)。
⒌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清冊」。
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並分別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分別開列,並附其擔保之證明。
⒈聲請人自承尚有工作,請列出薪資債權之金額及相對人(註明姓名地址)。
⒉聲請人自陳替他人保證所負之保證債務為新臺幣26萬9千
元,該他人為何人(註明姓名地址)?聲請人對該他人之債權金額目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