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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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姜俐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係臺灣電力公司外包商技術員,因於民國93年11月15日下午,臺北市○○○道白雲山莊附近要停電,乙○○於同日早上8時40分許,要先至該處作停電施工設施,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工程車,沿臺北市○○○道○段由南向北方向第一車道行駛,途經仰德大道3段
125巷白雲山莊前左轉時,理應注意左轉彎車需注意左後方來車行車動態,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左後方來車行車動態,貿然左轉,與同向同車道行駛由甲○○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發生擦撞,致甲○○人車倒地,甲○○受有右手臂輾傷合併肌肉及皮膚壞死、左側橈骨、尺骨骨折、右膝裂傷、右腳跟撕裂傷等多處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