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坤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
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王明坤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㈠、㈡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0月28日,於105年3月18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