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6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以103年度簡字第1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揭各罪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8號裁定訂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1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上揭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
7月1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2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