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泳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泳霖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547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6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日、外役監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4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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