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分別減刑,暨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彭淑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4.10│95.10間某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速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229號│14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605號│96年度基簡字第4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7.31│96.04.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434號│96年度基簡字第47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04│96.05.14│├───┴──────┼────────────┼────────────┤│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盜罪││├──────────┼────────────┼────────────┤│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30│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5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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