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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