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俊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俊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6月25日│├────────┼───────────────┼───────────────┤│偵查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54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99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8年2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99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0日│108年3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3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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