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徐櫻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慶河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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